科技偵查,利劍護航,定位技術之執法應用
警調和犯罪者間不公平戰爭,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科技偵查是透過科技手段進行犯罪偵查,包括使用無人空拍機蒐證、定位系統追蹤調查、手機植入程式截取通訊內容等。近年來,犯罪集團利用科技手段進行犯罪,使得傳統的偵查手法難以奏效,因此科技偵查被視為遏止罪集團的重要手段。
法國國會2023年通過法案,允許執法機關偵查犯罪時,可監控重罪犯嫌手機,包括監看鏡頭、麥克風、GPS;德國也允許執法人員把木馬程式植入犯嫌手機,監聽對話。目前,我國警職法對此卻付之闕如,導致警方能否使用科技工具蒐集特定嫌疑人個資,缺乏法律依據。
給予執法人員一個清楚的遊戲規則
2014 年海巡署人員為取締私煙而鎖定高雄某公司,把GPS追蹤器裝在該公司的貨車底盤,藉以取得該貨車7天內的位置、地址、停留時間、行蹤資訊等,以利追蹤比對是否載運私菸,此舉被控妨礙秘密,最終被高等法院判決有罪。
檢警努力從相關法律找尋GPS能在偵查工作上執行的合法途徑,期待立法機關儘速就GPS追蹤器的使用要件、事後救濟,研議制訂法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因運而生,內容主要規範偵查機關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追蹤位置、對行動通訊設備及對位於具隱私與秘密合理期待之建物內活動,實施調查的聲請、核准、期間、事後通知等程序。
「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並非狗仔式行為的合法化
科技偵查手段的運用可以讓犯罪分子感受到科技的力量,必要時採行「犯罪預先抗制」措施,授權警察機關於危害尚未具體發生之前階段或危害嫌疑階段,即可採取各種資料蒐集作法,包括運用最新科技如GPS、M化車、AI等,從而起到震懾犯罪的效果。
「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重點不在於使用什麼方法、使用了什麼技術,因為科技會隨著時代而改變,真正要考慮的是,必須先確認政府機關想要使用的偵查方式所涉及到的人民的權利影響範圍。
法界人士認為「科技偵查擁有主動且隱密的手段,新科技的產生不應該變成侵犯人權的一種方式或手段。因此,在立法上應該要採取最嚴格的標準來做設計」,同時必須審視刑事訴訟的規定,針對新型態的數位證據、新型態的偵查方式,設計一個比較完整的規範,來規範偵查機關的作為方式,亦須符合令狀原則。
總體而言,科技偵查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用來打擊犯罪,也可能造成人權侵害。科技偵查是一種有效的遏止罪集團的手段,要支持公權力進行必要的科技偵查作為,避免犯罪調查手段落後於科技發展腳步;也更需要注意平衡犯罪偵查與隱私保護之間的關係,不可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2024/05/10 更新】
打詐修法授權執法機關在一定條件下採取GPS追犯罪足跡,外界憂心是否侵犯隱私。羅秉成指出,討論修法時確實曾談及設備端通訊監察,現階段沙盤推演過監聽的「小木馬」或許可行,然而此階段目前還不成熟,尚須解決技術單薄和第三方驗證問題,未來將由個資保護委員會主責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