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GHP再修訂,規定冷鏈設備應備有溫度異常警報裝置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GHP法規,鑒於食品製造業之製程與品質管制、文件與紀錄保存、檢驗與量測管制等規定,不僅限食品製造業應遵行,乃提案修正擴大為所有食品業者均適用;修正低溫食品之倉儲、運送管理規定,以符合產業實務。
關於食品全程冷鏈的相關規定,其修正重點羅列如下:
一、將製程與品質管制、檢驗與量測管制、文件與紀錄保存等規定擴大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業者。
二、定明運輸設施為運輸用之車輛及容器,以涵蓋規範餐飲外送服務業之運送容器;增訂冷凍貯存設備及冷藏貯存設備應備有溫度異常警報裝置。
三、增訂改變原設定之倉儲、運輸條件者,應有合理原因及依據。因應未來科技發展而發展出各種冷凍(藏)形
式,爰將序文之冷凍庫(櫃)、冷藏庫(櫃)修正為冷凍貯存設備、冷藏貯存設備。
四、參考CODEX、加拿大、歐盟對於冷藏食品之管理,並考量車廂或容器可能因多次開關導致溫度變動,參考國際上對於冷凍食品於運輸或轉移過程之管理,爰新增修正條文第七款,規定車輛廂體或容器內環境溫度不得逾攝氏負十二度;具冷藏設備之運輸車輛廂體內環境溫度不得逾攝氏四度,易因冷藏致冷傷害之產品,不得逾攝氏七度。
冷鏈運輸對溫度控制要求較高,因此溫度監控是冷鏈監控的重中之重,瞰車大冷鏈車隊監控管理方案及門市、廠房的冷庫雲方案,以科技協助物流、運輸、倉儲、食品業者進行溫度監測管理,透過溫度監控、狀態異常報警等功能,及時發現溫度異常狀況,並採取措施予以處理,減少溫度波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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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預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